自杀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吗?

文:邹根生 丨 壹心理专栏作家

“自杀一个都太多”——这是2003年首个世界预防自杀日的主题;后面历届的主题都没有如此鲜明过。是的,一个人的自杀足以摧毁一个家庭的安宁幸福,并且可能会导致目击者以及与他有重要联结的人的心理创伤。

所以,自杀一个都太多!

在第十三个世界预防自杀日(2015年9月10日)到来之际,我们能为预防自杀做些什么?

我惊讶地发现,从根本上说,我们并不能为预防他人的自杀做什么;我们能为预防自杀所做的唯一、也是最有效的事情,便是自己不自杀。这正如文学家契诃夫所言,为了使这个世界变好,我们唯一可做的事情,便是自己变好。

正是为了预防自己的自杀,我们有必要去思考、探讨一些问题,比如,自杀是不是人的一种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人会想到自杀或实施自杀?当有自杀意念时,如何应对?从伦理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自杀是不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

以下拟就“自杀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吗?”这一问题,进行一些伦理心理学的探讨。

自杀,是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行为,人类何时“发明”了这种死亡的方式,现在似乎还没有定论。不过,自人类有自杀现象以来,哲学家就没有停止过对这种现象的思考。德国的包尔生曾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深入探讨过自杀,比如,自杀是不是人的一项权利或自由。哲学家尼采说过一句很精辟的话,“人的一生都在解决一个问题:人为什么不能自杀。”存在主义哲学家加缪、萨特等人,无一不把自杀作为自己思考的重要命题,力图从中揭示出人活着的意义。

从本质上说,自杀,是人之为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其它动物没有),也是生命的最后一项权利。在特殊的时候,人们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作为英雄的自杀

从小在语文课本中,我们就读到董存瑞炸碉堡、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他们便是行使了这项权利。然而,小时候的我们,不知那是一种“自杀”,只知叫“牺牲”。但那时,也同时感觉到,那是英勇的壮举,是英雄的行为,是胆小者、懦弱者、怕死者所不能为的。

在古代的《烈女传》中,记载了不少女性自杀的故事,同样是实施了人的最后一项权利。又如,文学作品中的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便是以放弃自己生命的形式,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提出了抗争,通过自杀行为,杜十娘的人格得以保全,尊严得到了维护。

再看近现代社会,老舍、陈寅恪、傅雷夫妇等人的自杀行为,也无不具有惨烈的意味。自杀,这项生命的最后权利,这项唯有人类才有的权利,在实施中总是那么壮烈、令人震撼。上述各例中,你能说它不道德吗?在正义战争中的英勇自我牺牲行为,实在是最道德的事情——取义成仁,利己;为革命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利人。

公众人物的自杀

再来看近些年来的一些自杀行为。从张国荣自杀开始,名人自杀引起无数人的集体关注。由于他是个公众人物,影响力极大,造成的反响也大。每年4月1日前后,都有自发纪念张国荣的活动,好在人们并没有以自杀的方式去纪念或追随他。

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张国荣的自杀可能是不道德的。因为他实施了一件“利己而害人”的行为。利己——摆脱了生之痛苦;害人——引发了粉丝们的悲痛、心理上的近乎崩溃、行为上的效仿以至持久的心理创伤。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张国荣不算是一个真的勇者。假若他并非一个公众人物,他身边也没有亲人,他的自杀则只是他个人的事,就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了。

由此看来,一些公众人物的自杀可以有理由认为是不道德的,至少含有不道德的意味。虽然公众人物仍然有这个权利,但因为其“公众性”,他的自杀权利可能暂时被社会道德冻结起来,不能使用。

普通人的自杀

普通人的自杀又如何呢?与道德有没有关系呢?

医学告诉我们,人的生命一旦停止,也就没有了生命活动和感知觉。因此,自杀者生前可能是极度痛苦的,一旦生命结束,也就意味着痛苦的结束。

但是,自杀者死后,他的家人、亲人心理上所遭受的痛苦和打击是难以形容的。因为是非正常死亡,它比由于疾病导致的亲人死亡所带来的痛苦程度要严重得多;它与意外事件(如车祸)的程度相当,甚至更高。心理学认为,亲人非意外死亡带来的心理压力指数是100(最高)。

自杀者生前与社会,尤其与生养者、照顾者或者其它有血缘关系的人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联结,他承载着他们的爱和期望——虽然生命本身及生命的权利是他自己的,然而生命的本源却是别人赋予的,生命的成长却也凝聚了抚育者的心血。因此,说自杀者“一了百了”,说其亲人堕入痛苦的“万丈深渊”并不为过。

可以说,只要自杀者的身边还有与他联结的亲人、家人、抚养者的话,他的自杀便会有不道德的因素。因为他做出的是一件利己而害人的事情:利己——摆脱了生之痛苦;害人——让与他有联结的人陷入自责、后悔、悲伤、痛苦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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