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4年花40万|后续:一场没有赢家的咨访纠纷胜诉

文:喜猫
来源:心榜(ID:psytop)

原文标题:#心理咨询4年花40万#热搜后续:一场没有赢家的咨访纠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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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心理界乖巧的 喜猫 

还记得两年前,心理咨询曾上过微博热搜?


一度冲到榜单前三位置,这也许是心理咨询行业最被大众熟知的一次


然而,它就像一条鞭子,猛烈抽了心理行业一个耳光。

#心理咨询 4 年花 40 万# 

看到这个话题,大多数心理咨询同行第一反应是什么资质的咨询师收费这么贵?这个服务是否合乎咨询伦理?来访者是否有可能被诈骗?


时隔两年,这起事件的后续来了。


理咨询师的行为被来访者在媒体上曝光后,反诉来访者名誉侵权,更重要的是:咨询师胜诉了!

虽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顾某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在知乎网、新浪微博网站上发表的侵害原告顾某名誉权的文章及回复;在知乎网、新浪微博网站上发表声明,向原告顾某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精神抚慰金等。



但这起纠纷存在诸多值得行业思考的问题:


来访者认为咨询师咨询服务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什么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心理咨询师是否存在违反心理咨询专业设置的情况?

是否有主管部门对此类纠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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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简单回顾事情经过。


来访者家属通过微博、知乎等媒体曝光心理咨询师顾某违规服务行为。简单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咨询师要求来访者参加其读书会和培训课程,以及让来访者在其机构担任咨询师。

不合理的咨询时长。从晚上 7 点到凌晨 12 点,超过 5 个小时咨询时长。

让来访者寄养孩子在咨询师家里照顾。

未经允许,私自暴露来访者隐私。

为了更客观还原来访者家属张某(以下统称张某)所表达的意思,以下选取裁决书上当事人的申诉,如下:

1、张某发表言论系对事实情况的客观揭露。张某在其言论表述中所使用的语言均系张某对于本案的录音证据中的原句,张某并未对顾某语言语句进行修饰和改动,只是将张某认为失当的语言语句进行归纳和整理后表述出来。


其中一审判决引用的“从晚上7点做到半夜12点多”是根据咨询记录记载时间的客观表述,并不存在否定态度:“逼问我太太是否对他有性幻想是否会自慰”、“要我太太把小孩寄养他家中”、“怂恿我妻子XX”这三条均在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录音中体现,均为顾某与张某妻子在咨询过程中顾某的原句,系客观事实,且张某在其发表的言论中对于其不能理解或认为可能存在歧义的语句使用“我觉得”或者用引号来避免误导社会公众。因此,张某所发表的言论均系基于客观事实的揭露。

 

2、一审法院忽略张某提供的专家证据而采纳与顾某相识的证人证言,系认定事实不清。


张某曾就本案事实情况咨询了北京大学的徐某老师,并得到其专业意见,徐某认为顾某在咨询过程中已经违背了心理咨询的伦理道德,即便如其所述是心理咨询手法也已经违背了心理咨询师的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仅因为顾某并不是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的注册专业人员而无法对其进行行业处罚。


而张某与顾某及顾某的妻子相识,且有过几次合作,两人为某校EMBA的外聘教师,且多次一同参加讲座等,不排除其证人存在偏向性的可能。


即使张某的证人证言系其客观意思表示,也仅为一家之观点,一审法院不应当忽略张某方专家证人的观点,而仅认可并列举顾某方的证人证言。


3、张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可以说明顾某在咨询时多次利用来访者对其的信任,有不当存在歧义的甚至非礼性的言行,且多次企图建立双重关系,包括邀请张某的妻子学习心理学,到其工作室工作,参加学习小组,认亲戚,认叔叔等。


顾某在对他人进行心理咨询时也企图利用其咨询师的优越地位让来访者认其做其“干女儿”,建立双重关系。

 

4、就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张某才是案件的实际受害方。张某与其妻子是因为一些日常的小问题前往顾某处咨询,企图改善夫妻关系和张某妻子的精神状况。


但张某的妻子在进行咨询后,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精神状况日益下降,且由于顾某的不当职业行为,间接导致了张某与妻子关系的恶化,直至张某妻子暂停了咨询才稍有改善。


顾某一直是获利一方,其心理咨询收费价格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而且顾某还要求张某的妻子加入线下读书会等,同样收取了高额会费。


顾某在进行心理咨询时还利用其优越地位,以心理咨询疗法作为借口,突破一般伦理界限,其行为明显存在不当之处。

该心理咨询对张某的家庭关系产生了严重影响,在此情形下张某才根据自身的事实情况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对事实的陈述性言论,同时希望提高转发量能够提升帖子的热度以获得社会认同感,该行为本身是一般民众对其服务商家的客观评价和对自身经历的陈述,不存在对他人侵权的故意。


而且张某所发表之言论均系根据客观事实所发表,不存在对顾某的侮辱和诋毁,其社会评价的下降均系由于社会公众基于事实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认知。即使是由第三方作为主体揭示该事实情况,仍然可能导致顾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该结果不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心理咨询师顾某委托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就本案所涉心理咨询方面的专业问题向上海XX大学心理学教授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其中张教授对张某提供的证据2、4-8的录音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

1、证据2咨询师希望来访者能够通过心理学的学习成长和提升,这个过程中,咨询师没有不当的行为和语言,为了使来访者能够接受这个建议,咨询师从鼓励的角度指出来访者具有悟性与敏感性的特征,这是一种积极激发来访者潜能、帮助来访者建立自信的咨询技术;


疑问:咨询师让来访者参加其开设的读书会和课程,是否存在诱导消费行为?

 

2、证据4从录音里的一句话不能因此说明咨询师存在道德或者表达不当的问题,在心理治疗中,要来访者积极面对有关性需要没有满足的问题,从录音可以推知,咨询师是希望来访者能积极面对自己潜意识的问题,帮助来访者把潜意识意识化,但来访者心理上没有做好应对自己潜意识矛盾冲突的准备;


疑问:咨询师是否问过来访者“对咨询师有性幻想,以及自慰”?这种咨询方式是否在专业伦理范围内?

 

3、证据5来访者因为孩子产生了明显的焦虑,咨询师就给来访者提出了一种缓解焦虑、自我成长的方法,就是自己去旅游,不要因为孩子的问题造成自我情景改善的障碍,为了使来访者能够先进行自我改变,然后再关注孩子的成长,咨询师愿意替代来访者照顾孩子,这种照顾不是简单的看护,而是愿意帮助来访者的孩子成长,愿意采用行为训练法促进来访者的孩子形成新的行为习惯;


疑问:帮助来访者照顾孩子,是否超出咨询师工作范围?是否存在突破边界问题?这种行为可以解释为“说明咨询师比较有责任心”?

 

4、证据7从咨询师的语言中可以推知,来访者对咨询师产生了好感,面对这种超越咨询关系的情感表达,咨询师坚持确定与来访者的关系是咨询关系,是不能突破的,为了不给来访者造成挫败感,咨询师就假设在一个特殊的事件中,与来访者建立其他关系的可能性,但在现实处境中,咨询师与来访者的关系就是纯粹的咨询关系,这段录音充分显现了咨询师坚持咨询伦理原则,并能以积极的态度、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咨询中的移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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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张某的辩护,法院对其中的证词提出质疑,比如:


证据13不认可,原告和证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证人曾在原告处工作,证人已经明确表示孩子的问题超出咨询范围,已经是多重关系的表现,对于证人陈述的叫叔叔的解释不认可,是产生多重关系的表现,在录音里原告的声音也非常轻浮,不是正常的心理咨询师的表现;


法院也提到原告和证人存在利益关系,对咨询师的专业性也提出了质疑。咨询师请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在一审裁判文书中也写明了,不认可该证词。


虽然法院终审判决咨询师顾某胜诉,判定来访者家属侵犯咨询师名誉权已成事实,但咨询师的专业性和行业问题依然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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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心理咨询纠纷,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判别事实和责任认定?是否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对心理咨询师进行监管?


事实上,并没有。

国内与心理咨询法律最接近的是《精神卫生法》,它是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这部法律跟心理咨询相关的主要是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遗憾的是,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心理咨询师违法行为的界定,也没有说明主管单位,以及处罚细则。


这意味即使发生咨访关系纠纷,它也无法解决纠纷问题,它更多是作为工作指导意见。


而中国台湾对心理咨询师的管理值得我们借鉴,它们早在 2001 年就颁布了《心理师法》,这部法明确的界定了心理咨询师的获取资格、主管机关、咨询师名称使用规范、执业执照获得与吊销、工作范围、违规处罚等。



所以,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问题:为什么来访者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为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提供保障。


来访者家属曾咨询过北大心理学老师,专家指出当事人可以向临床心理注册系统反映和投诉咨询师专业和伦理问题,但前提是咨询师必须是该系统所属成员。


由于咨询师顾某非临床心理注册系统成员,无法对其进行专业调查和处理。所以,当事人无奈借助媒体力量,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更有效的方式。


这次咨访关系纠纷告一段落,虽然咨询师以名誉侵权理由获得胜诉,但对整个心理咨询行业,没有赢家。


心理咨询服务规范化迫在眉睫,心理咨询师法的出台还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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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喜猫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心榜(ID:psytop),200 万心理工作者的从业指南。
责任编辑:小鲸鱼  木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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