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thur Chen
编辑:一杯咖啡全媒体编辑部
来源:微信公众号:一杯咖啡(ID:coffeecenter)
原文标题:《心理咨询师微信使用指南》
5年前,人们恐怕不会相信,这款叫“微信”的软件将会掌控自己生活中的大部分时间,几乎垄断个人所有的对外联系渠道,成为自己的主要消息来源,也成为对外表达自己主张的主要宣传阵地。
不管是否愿意,国内绝大多数心理咨询师都深度依赖微信,绝大多数的专业工作、自我宣传和社交生活都通过微信开展,当然这也催生了一个新的话题:心理咨询师的微信生活伦理。一些过去不存在的伦理问题,在微信里催生;一些过去可以视而不见的问题,在微信里滋长。而遗憾的是,目前还很少有人关注该问题,本文尝试就这个问题做一点探讨和初步的思考。
微信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社交,而完成社交的第一步就是“加好友”。允许谁进入自己的通讯录,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一个抉择,对心理咨询师来说尤是。
01
加好友
首先,能够和自己的来访者互为微信好友吗?
如果你是心理咨询师,这真是一个很值得做自我探索的问题;如果你正在接受心理咨询,也许你也会关心这个问题“我能不能和自己的咨询师互加微信”。我觉得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要回答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要与自己的来访者成为微信好友”?
作为一名在咨询工作一线的咨询师,不管是一次性的咨询,还是长程(维持20次以上)的心理咨询,都遇到过来访者提出这样的邀请“老师,我们能不能加个微信”。
每当这个时刻,我都会语气温和地反问当事人:希望和我成为微信好友,是怎么考虑的呢?
通常,我会听到这样的答案:
我可以经常问你一些心理方面的问题。
我可以跟你反馈一下咨询后的效果。
我希望有一个随身的心理方面的朋友。
我就是觉得老师你很不错,希望交个朋友。
在咨询设置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可接触性”。指的是,来访者在咨询时间(如:每周约定的1-2次见面时间)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咨询师进行咨询室外的互动(即接触),当然也包括网络上的互动(接触)。
所有的人际关系问题,其实都离不开 “可接触性”,而“可接触性”关系到关系的边界问题。
互联网时代,特别是自媒体时代,奢望完全没有“可接触性”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时代,稍有名声的人,大家都能通过XX搜索搜到ta的信息。然而,“可接触性”如果过多,就很有可能给比较纯粹的咨询师与来访者关系带来伤害。接触多了,原本纯粹的咨询边界和人际边界会变得模糊不清——不知道两个人是在正常社交、还是进行专业咨询,也不知道咨询到底什么结束、正常社交什么时候开始——社交与咨询交织在一起难以分辨。而如果这种接触进一步升级……当然,这种边界不清可能本来就是导致来访者陷在生活处境中难以自处的原因之一,只不过又在与咨询师的关系中复现了而已。
微信正是一个增强“可接触性”的工具。回顾科技改变人类沟通、交往的历史,与早期的电话、中期的短信相比,微信正把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异乎寻常的亲近起来。不仅微信消息没有字数限制、成本几乎为零,而且可以使用语音、表情包进行互动,还有微信朋友圈可以浏览、点赞、评论。说到“加好友”,单就这个词来说,字面意思是:加了这个人,关系好像就升格至“好友”层面了——当然,我们都知道从来不是那么一回事。但是,“可接触性”被极大地提高是不争的事实。
“ 因此,“能够和自己的来访者互为微信好友吗?”问题的背后,其实是一个咨询师是否需要扩大与来访者的“可接触性”的问题。”
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要了解来访者的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咨询室里的沙漏时光。我们要联系来访者,也可以通过短信、电话。如果咨询师不是有别的只属于自己的需要——比如自身也希望成为来访者的“好友”、希望近距离了解来访者的生活、希望能够更方便地联系到来访者等,我不认为有必要将关系升级到 “微信好友”层面。
所以,面对来访者的“加好友”诉求,我会当面告知“不能”的理由是:我更希望能作为他的咨询师来帮到他,而这样做(不成为他的微信好友)是我能更好扮演这个角色的方式。
只是,有些时候,我们可能不得已成为了自己来访者的“微信好友”,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有可能来访者在咨询之前就已经是你的“微信好友”,可能他通过一些线下、线上的活动或课程加了你,也可能你们同时在一个微信群内,不知怎么的他加了你,而你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他的来访者身份。
现在他成为了你的好友,这该怎么办?
有些事情一开始是不对的,但意识到不对后马上推翻也未必是恰当的做法。至少我不认为马上互删是合适的做法。
我会建议:至少跟来访者说清楚,在咨询进程中,双方最低要做到关闭彼此的朋友圈。从“可接触性”角度看,咨询师能够看到来访者的朋友圈、来访者能够看到咨询师的朋友圈,实在是太过亲近的接触了,这有很强的侵入感,不管一方是否热衷看朋友圈,都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咨询师和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的表现。
关闭朋友圈后,这个已经加为好友的微信关系该怎么处理?
02
微信私聊
微信成为好友,一个主要的功能是可以微信私聊了。
作为咨询师,如果与来访者成为了可以微信私聊的好友,就直接要面对这个问题:微信里可以和来访者聊什么?
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是:
可以用微信做心理咨询吗?
我不认为租用一个高大上的办公室,摆几张好看的椅子和茶几,有一个持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的老师在那侃侃而谈就一定是在做心理咨询了。事实上,一个咨询师是不是在从事专业的咨询活动,不是看场地在哪里,而是看他是否在用专业的方法做事。就像高架上发生了车祸,一个医生在水泥地上抢救了一个受伤的患者,我们不会认为这个医生没有在医院救人就不是在做专业的救人工作一样——关键不是场地,而是人。
现在有不少咨询师在用微信做心理咨询,毕竟是新生事物,值得保留一定容错空间去看其可以发展到什么程度。但是,从“专业的方法”的角度看,依然有一些肯定不能突破的地方。比如,心理咨询是要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能随叫随到,如果咨询没有预约开始的时间,也没有约定结束的时间,有一句没一句地聊,想到就来聊,就不能称之为“专业”。
能用文字、用语音做微信咨询吗?
从“专业的方法”的角度看,面对面的咨询是公认最有效果的方式,其次是视频,再次是电话(微信电话也可以算在内),很少听到用文字、用语音能够做好一次咨询的,毕竟经过文字和语音的媒介,人际互动的信息量会衰减许多。咨询师有义务为来访者选择能使其咨询利益最大化的手段进行咨询,而不是听任来访者选择自己觉得 “最舒服”的形式,况且做心理咨询本来就是不怎么舒服的。因此,我认为,如果要用微信做咨询,在确保其他咨询设置的前提下,至少得是微信电话的形式,才是对来访者比较有利的。
而在非咨询时间段,这样的微信私聊最好尽量避免。可以接受的特殊情况是:
1来访者预约咨询的具体时间、确认场地。
2逢年过节的一些礼节性问候。
3其他我没想到或者没必要一一列举、但其实也比较符合常理的联系。比如咨询师询问来访者最近的饮食、睡眠情况,或是在咨询间隔中做个简单跟踪等。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联系都不应发展为微信聊天,只应限于非常简单的对话,大致还是属于心理咨询的辅助或是咨询师与来访者间正常的人际互动。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咨询师与来访者的对话过程(如果确实发生过),可以对外展示吗?
有些咨询师会在一些场合,呈现一些自己与来访者互动的截图。不管咨询师动机如何,这种对话——如果没有经过来访者同意——其实是不可以对外展示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而且截图中多半有他人头像,这也有侵犯肖像权之嫌。当前中国不少咨询师属于“法盲”,对他人隐私权是何物全然不知,以为自己也参与了对话,便可以随意披露,这是极不专业、且可能涉嫌违法的行为。
即便咨询师征求了来访者意见、来访者并未觉得不妥,我觉得也不宜展示。因为来访者的“同意”到底是出于什么考虑才做出是值得思量的。在咨询关系中,咨询师处于优势地位,来访者其实是比较弱势的,因此这种关系中所表达的“同意”往往并不代表欣然期待,很可能只是一种无可奈何。要知道,有些来访者本身的问题就是不太会为自己争取正当的权益,对别人的要求不加处理、全盘接受,这种情况下一个负责任的咨询师就更不应再雪上加霜。
03
朋友圈
如果微信没有“朋友圈”,也许会失去其一半的魅力。在没有微信私聊的日子里,我们的关注焦点就在这一条条的朋友圈状态上。
咨询师的朋友圈,也是五花八门、丰富多彩的。有些人专注于借“朋友圈”宣传自己,上面很少或几乎没有个人信息;有些人的朋友圈则是个人生活的呈现,大量暴露了自己的生活轨迹。不管是什么形态,朋友圈只要对外开放,就不是咨询师的自留地,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朋友圈的伦理问题,主要是二:
1 关于可以对谁开放的问题
前面提到,咨询师与来访者如果成为了“微信好友”,彼此最好关闭“朋友圈”权限。这对于一些希望通过朋友圈做二次推广的咨询师来说,是有一定利益阻抗的。但是,从来访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来访者关闭朋友圈是必须的——即便你的朋友圈只是一块宣传板,没有个人生活的痕迹,但你的宣传也是一种暗示和催化,这对来访者无益。
还有对“潜在来访者”是否可以开放,其实是颇具争议的。“潜在来访者”是一些可能有咨询意愿、但是尚未走进咨询室的人群,可能是通过一些活动、一些讲座、一些微信群的途径“慕名”加上的。他们加咨询师微信的一个考虑,可能就是考察这个咨询师是否适合自己,而朋友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咨询师的一个“窗口”。这个时候,虽然咨访关系没有建立,也不知道最终是否会建立,但是从来访者利益角度考虑,如果咨询师的朋友圈中有一些个人的元素,那么就未必适合对他们开放,至少只能是有选择地开放。这对于这些“潜在来访者”来说,是最符合其利益的做法。
2.关于什么内容不宜发布的问题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发布和转载信息,是享有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造谣、不污蔑他人……当然咨询师也属于公民,基本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畴自不必说,这里更多想探讨:作为心理咨询师,哪些信息是不宜发布的。
首先,是关于个案的信息
有些咨询师,特别是一些新手咨询师,特别喜欢在朋友圈晒自己今天做了什么个案、听了什么情节精彩的故事,时不时还做些点评。想与别人分享喜悦、想获得更多人关注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做法其实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首先,我们不知道来访者和我们的生活圈有多接近,他们本人的朋友也许就是我们朋友圈的一份子。其次,哪怕不那么接近,随意将他人的故事不加严格处理就散布出去,也是很不道德的做法,至少这与咨询师的基本伦理“保密”是违背的。
来访者的人生经历不是咨询师茶余饭后的谈资,或是咨询师自我宣传的材料,对这段咨访关系最大的尊重就是 “闭嘴”。上述的个案信息,也包括从一些活动特别是督导、个案研讨类活动中听来的“段子”。咨询师这一职业最不缺听故事的机会,但咨询师不要把自己降格为只能通过讲别人的八卦、是非来吸引关注的水准。
其次,是咨询师的自我包装信息
朋友圈业已成为咨询师包装、推广自己的平台。包装难免有一个尺度问题。有些咨询师,明明没有做过咨询,偏偏要宣传自己的咨询方向,明明没有认真学过什么疗法,偏偏要宣传自己是什么取向。当然,还有更多的情况是,甩出一大堆有用没用的证书,以佐证自己的水准很“高”。这些做法是否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值得再论,从伦理角度讲也是不合适的。伦理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真诚”,咨询师对于自己的实力要“真诚”,不行就是不行,零基础就是零基础,这没有什么好不好意思的。
04
微信公众号
不少咨询师会开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这是一个很好用的宣传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微信公众号也是扩大版的朋友圈,其中的伦理问题自然也不少。这里主要谈两点:
有些咨询师会把来访者的故事写进微信公众号,甚至与来访者做交易,如“我给你做一次咨询,你允许我写你这个故事”。咨询师把来访者的故事放入微信公众号以吸引读者,这就有违背伦理之嫌。
还有一种类型,就是咨询师以你问我答的形式,免费给来访者回复,吸引来访者把自己的经历写出来。虽然报章上经常能看到这样的体例,但那多半不是由心理咨询师发起的倾诉倾听,而且报章大多已经做了技术处理。而若心理咨询师发起这样的问答,有多少是真正在为来访者考虑,又有多少是从自我宣传角度考虑的,是值得反思的。作为一个咨询师,我不认为这种问答能够解决什么实质性的问题,甚至很多情况下,是答非所问的。如果把这种问答界定为一种咨询形式,其专业性是需要打上大大的问号的。
05
微信群
微信群自然有其自发或者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然而,如果以心理咨询师的身份示人,恐怕还要另加注意才是。
微信群和qq群等通讯群一样,都是公开性比较强、隐私性比较差的平台,特别是一些几百人的群,基本上就是“公共场所”。在这样的场所里,首先是不能公开做心理咨询或者做类似的努力的。要知道,这可比在物理上的公共场所更容易暴露当事人的隐私,理论上所有人都可以完整地看到一切,而且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可是,有些咨询师热衷于在微信群里做咨询,甚至还有意地公之于众,这种做法非常不可思议。
其次,除非当事人主动谈及自己的一些经历,否则不应主动追问当事人情况,要以保护当事人私隐为先。有些当事人会抛出一些话题,且似乎对隐私也不太在意,这种情况下,作为咨询师,至少自己不要主动做“好奇宝宝”,如有可能,善意提醒其注意场合更好。微信群不是咨询师展示自己能力的场合,咨询室才是发挥其专长的所在地。
另外,在有些学术类的微信讨论群中,除了尊重该群的讨论规范,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讨论学术问题,也要以保护来访者利益为先,对于特别提及的个案信息,应做妥善处理,尽量提高学术讨论的比重,而非以个案故事为重点。
再有,即便微信群内的讨论再精彩,未经许可地私下截图然后公开散播,也是不合适的行为。微信群虽然比较“公共”,但不代表就可以据为己有,一定程度上,这也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咨询师会在微信群偶遇自己的来访者。这种情况就是“接触性”尺度的问题。群毕竟是公开的,选择进群是自主权利,咨询师是没有资格要求来访者退群的,要退也是咨询师自己退。而且我也不认为退群是避免伦理问题的最佳方式。首先,把来访者当做和自己一样的普通群成员,不另眼相待;其次,在群里不与来访者做大量的互动,不与来访者在群里讨论咨询相关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必须要做到的底线。当然,因为有来访者在,咨询师更要谨慎发言。
另外,对一些咨询师群主而言——作为中国最小的“芝麻官”,群主掌握了“踢人”和“发布群公告”的两大重要权力,而且群友往往唯群主马首是瞻,群主总有左右风向的能量——如何谨慎使用好这些权利和信任,也是一大挑战。如果说这个群是有关心理的,群主又以咨询师身份示人,那么不管是面对心理学爱好者,还是面对同行,都已经属于与伦理有关的场合,不能因为群是自己建立的或者自己有着群主身份,就可以排除在外。如何引导好这个公开的群,不让这个群存在严重的伦理问题,是群主必须要考虑的,比如最常见的泄露他人隐私情况。另外,有些咨询师群主出于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会主动散布一些他人隐私,或者鼓励他人主动暴露隐私,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06
微信昵称
还有一个不太起眼的角落,但是却很重要——人皆有名字,这是非常重要的符号代码,微信空间也有其独特的名号。有些人比较“偷懒”,就把身份证上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微信昵称,这种情况自然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但是更多的人会起一个昵称,在微信昵称上做点文章,这就和伦理有一定的关系。
XXX
知名心理咨询师
某某领域专家
这样的昵称自然起到了宣传自己的作用,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个“知名”、这个“专家”是由谁认定的呢?是同行都这样认可,还是自己这么说的?像那个到处跑江湖的“神医”刘洪斌老奶奶,之所以能够骗取那么多人的信任和金钱,原因无外乎这些“专家”头衔。如果刘奶奶的做法是不妥的,那么这些咨询师的做法同样是不妥的,不能自己给自己冠以这样的称号。反正,我的朋友圈中冠以这样名称的“知名”咨询师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专业名望,这样的“专家”也没有多么专业,反而那些真正的大牌、大咖咨询师、专家的微信昵称都很低调、平实。
—后记—
叨叨絮絮谈了这么多,恐怕有些人会觉得太“矫情”,不就是一个微信嘛,何必这么神色慌张。可是,在使用微信的这些年里,作为咨询师的我就是在这样的“慌张”中磕碰前行的,看过不少令人失望和遗憾的伦理场景,也亲历过一些微信伦理困境,因此更觉得需要慎重对待,这才有了这份“指南”。个人经验难免挂一漏万,还请读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