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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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第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某杀害,法医报告上显示,芦海清身上有50多道伤口,据芦海清的同学称,滕某在事发前曾因芦海清在寝室内唱歌而与芦海清发生过争执,27日晚,滕某把芦海清叫到寝室宿舍旁边的学习室,用当日从超市购买的菜刀把芦某杀死。

后滕某于3月28日投案自首,司法鉴定显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上午违法行为负有部分刑事责任。

从案件的发展来看,起因仅仅是因为滕某与芦某发生了一场寝室纠纷,所以滕某就将其杀害,在司法鉴定中,显示腾某患有抑郁症的倾向,在案件发生的时候,有不少人忧心法律是否会因为精神疾病从而放松了对滕某的处罚。


在2017年的这场判决中,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这场案件仅仅是众多精神疾病案例中为数不多的施暴方受到严惩的案例。

事实上,在我们的国家,有太多太多,因为精神疾病而被减轻刑罚的案例了。

“患有精神病”几乎成了一个人们口中逃避责任的一个借口,其作用不亚于古代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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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精神病”会成为“免死金牌”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其中一条,这一条就足够他们去知法犯法。


2003年村医余家林被刘安平连通七八刀身亡,可是最后刘安平仅凭借一张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得释放。


2015年的一场持刀杀人案,凶手谭某持刀进入了一家幼儿园,挟持了一个孩子,其中一个老师为了救孩子被谭某刺中,抢救无效死亡。谭某被抓的时候,还一脸不以为然,他对警官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有精神病,我那是精神病引导下的结果,不是我本人意愿的。”


什么时候起,“有精神病”就可以是杀人的借口了?什么时候起,杀人变得合理化了?什么时候起,精神病成了“合理犯罪”?


我们都知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总是有人钻法律的漏子,妄图让自己在其它人面前高等一些。

在一份研究中显示,精神病人往往会因为自己得了精神病感到自卑不已,这种自卑会促使他们想要做一点事情来吸引众人的视线,如果是因为这种心理,想让人们注意到的话,那么从一开始他们就错了,错的不是精神病,错的是,你自己讨厌自己患有这种病症,但是你却用这种病症来吸引视线。

他们想在吸引视线后,再次利用精神病的借口全身而退,怎么有那么好的事情呢?

《刑法》指出即使不负刑事责任,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后半句才是刑法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具体描述,但是依旧有人只看到了前半句。

03


精神疾病永远不可能成为一块免死金牌。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人们开始认识到了现有法律的不足。

2019年5月23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决判打碎了想借助“精神病”犯罪的幻想,在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中,法院公开处判被告人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国家保障人权,国家维护不同的人群,但是法律永远不可能被人挑衅。

人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我们自小学到的道理,精神疾病又如何,做错了就要承担代价。

如那句谚语,人生不能重来一次,且行且珍惜,精神疾病没有错,社会越来越便利,什么病症都可以去治疗尝试治愈,而不是依靠自己有精神疾病就无法无天,目中无人的挑战法律。

精神病症不能够成为“合理犯罪”的借口,是的,我们是需要对精神病患者给予帮助,但是我们应该站在一个平等的角度,尊重法律,尊重每一个生命。

世界有好有坏,我们无法下定论说是好人多,还是坏人多一些,我们能判定的就是在这个世界上,恶人终究会被惩治,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毕竟公理之下,正义永远不朽。

原创:林微⇞
责任编辑:一只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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