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Lacan心理
来源 | Lacan心理(微信公众号ID:Lacan-psy)
前段时间发生的成都49中事件,使得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再度引发大众的高度关注。
在此类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心理咨询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一起了解下。
2018年6月15日,上海市XX中学学生冯某向心理咨询师刘某反映学生李某有割腕情况,心理咨询师刘某遂找学生李某单独交流。
当日下午15时25分,学生李某自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小区坠楼。
经人发现后报警。
120急救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李某死亡。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XX号楼楼顶平台围墙上正对楼下尸体处有与死者鞋印一致的印证。
法医尸表检验发现尸体面部擦伤、肋骨、双腕、下肢多发性骨折,符合高坠伤特征。
公安机关留存的现场照片显示尸体手腕内侧有结痂的划痕。
学生父亲事发次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反映,从女儿日记里发现其可能早恋,与坠楼有关,家中桌上留有一份遗书可提供。
李某遗书内容为:“我太累了,我太让你们失望了”。
班主任韩某于2018年6月17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事发当天13时40分放学,但李某因参加学校培训而在14时左右离校。
学校心理咨询师刘某于2018年6月19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
其系XX中学的心理咨询师,教过李某思想品德课,知道李某成绩优秀,性格较开朗。
2018年6月15日12时20分左右,刘某在教室与同学谈话,冯某与几个男生跑来告诉她李某割腕了,让她去看一下。12时30分刘某去到学生李某所在班级,当时该班班主任也在教室,就让班主任把学生李某叫到了教室门口,与李某聊了十分钟,先问了些学习情况做铺垫,李某都回答了。当问到割腕的情况时李某只是沉默、哭泣,其问了很多原因,李某都不答、不置可否。刘某问家长是否知道,李某答母亲知道,还带她去过医院,只是表皮伤,不严重,刘某见李某手腕有白纱布包着,李某称父亲不知道此事。刘某开导学生李某,称不管发生什么都不能自伤,让父母担心,李某回答知道了,称自己之前做错了,让大家担心了,之后不会了。
谈话时,李某一直默默流泪,谈话结束后李某到厕所洗漱并独自回了教室。离开时神情并无异常。
因当天下午学校安排很紧张,咨询师刘某一直没空同其他老师讲此事。
事发后,家属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学校交涉。
家属认为,上海市XX中学在明知学生李某存在割腕等行为的情况下,未予以重视,没有采取心理危机干预措施,也没有将该情况告知家长,反而采取放任、不作为的态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中,心理咨询师存在选择谈话地点不当、谈话时间过短、未及时采取措施等错误。
XX中学于2018年11月14日回函表示家属提出的200万元赔偿和补偿诉求不成立,并认为该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实施要求有序展开,配备的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学校中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入职该校前已在他校担任过六年的心理老师。
因协商未果,家属提起诉讼。
家属起诉请求:
1.XX中学出具书面道歉信;
2.XX中学向家属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60680元、丧葬费46992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1473662元的40%计589468.80元。
学校辩称:
1.校方虽承担教育和管理职责,但该职责范围并不是无限扩大的,有其合理限度,即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界限为“在学校期间”。
2.校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直接侵害李某的生命权,但进才中学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不符合前述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
3.李某因早恋导致自杀,无证据证明老师的心理咨询不到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损害是自己故意造成的,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不认同学校的说法,称李某割腕行为是进一步发生悲剧的先兆,XX中学已发现该问题,对此不予重视,采取放任态度,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XX中学是否应对李某之死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事发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事发前李某的QQ聊天记录、遗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可以判断,李某坠楼的性质系因早恋困扰引起的自杀,死亡是其个人意志追求的结果。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轻生行为有其自身心理方面等原因,自主性的行为选择当为主因。
但是对于自伤或自杀意图明显的割腕行为,学校心理咨询师应及时干预,消除李某的心理危机,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予以预判和评估,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
但校方老师的处理较为简单,与李某“聊了十分钟”,且“因当天下午学校安排很紧张,其一直没空同其他老师讲过此事”,更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故校方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上存在疏漏。
其次,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学校有责任将学生的异常情况告知李某的家长。
在该校已知李某有异常行为时,未按规定与其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和安全责任的衔接,相反却让尚未解除心理危机的李某自行离开学校,而事实上李某离校不久即发生轻生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其它引发轻生行为的旁外因素,故不能排除校方的过错行为与李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家属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更多监护职责,依法负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负主要责任;上海市XX中学承担次要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家属30万元;驳回家属的其余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件可知,在因心理危机引发的学生自伤自杀事件中,法院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相关人员(心理咨询师等)否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这些职责包括对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学生采取及时的干预措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突破保密原则将学生情况告知家长。
在该案件中,由于咨询师的处置措施不到位,故法院判定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于此对应的另一个案件:
学生因心理问题在校内服药自杀,咨询师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法院最终判定校方不承担责任。
案号:(2020)沪01民终1100号